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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制度
时间:2018-02-05 16:54    发布者:    浏览量:7673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加强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名称为“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智囊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办好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理事会职责

1.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的报告。

2.团结杰出校友与相关企业,对学校的发展与建设提供指导、支持与帮助,为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争取更多办学资源创造条件。

3.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有参议权。

4.对学校办学行为和学校管理团队执行能力有监督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的组成。理事分布要有广泛性,理事与学校发展要有利益相关性,对参与学校管理要有积极性,学校将根据发展情况适时地对理事会的成立进行调整,并及时开展相关活动。理事由学校举办者、学校代表、企业代表、杰出校友代表、政府机关代表和学校特邀的其他代表等多方人员组成。理事人数为21人。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理事若干。理事长由理事会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人员基本任职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热心教育事业,了解社情民意,对学校的发展有较强的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按要求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发展目标、重大改革项目、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出谋划策,依法监督。

第七条  理事会人员的产生。理事会人员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推荐。理事因故缺位,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推荐增补。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召开的时间一般在学期初或学期末,由理事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理事长授权执行理事主持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秘书处在理事会理事长和理事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理事)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或理事会成员提出,理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第十二条  凡提交理事会讨论的议题,学校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