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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时间:2017-05-10 18:57    发布者:    浏览量:14462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包括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风和治学精神等,是大学精神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学校的立校之本。树立优良的学风是我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动员全校师生、共同参与。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和责任机制。成立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的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由纪委书记专门分管学风建设工作。

 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室,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任。其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具体措施;

(二)定期检查系部学风建设工作实施情况;

(三)受理学风建设方面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风建设投诉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条 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学校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系部领导班子考核,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教师、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均负有相应责任;实行学风建设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校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的重要基础,以教师为重点,面向全体师生,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尊重科学、求真务实,在教学与科研活动中自觉抵制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制度。学校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学校围绕教学和科研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九条 学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同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典型宣传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等,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风尚,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一)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二)学校进一步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项目申报、项目验收、成果报奖等科技信息及时上网公示。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行政监督,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系部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投诉,要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巳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二)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引用他人学术成果不加注明;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真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

(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捏造事实等;

(六)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七)对别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思想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八)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工作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第十四条 有关系部、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一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师生员工和所有以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