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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时间:2018-12-21 16:56    发布者:    浏览量:9264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部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教育部依法治校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教务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共5-7人组成。

第四条 当事教师在学校相关决策后(不含所属部门单位及个人行为),教师(以下称申诉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校内有关人员侵犯,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受聘工作,依法享有的劳动权。

(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科研,参加业务进修,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三)享有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

(四)参与校内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五)教师依法享有的申诉权。

(六)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

(七)不服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4.提出申诉的时间;

5.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一周内进行审理,认为符合审理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审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诉提起后,申诉教师就申诉案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应立即通知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得知后,立即中止对该案件的申诉评议,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3.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后,应组织三人以上的工作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做好笔录。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

5.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三十日内,向学校提出复议,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申诉时应附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书。逾期未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有效。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通过学校党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

(四)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九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二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部门(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教师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师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适当追偿。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各部门(单位)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