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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度
时间:2018-02-01 16:50    发布者:    浏览量:7574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提高学校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省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各项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党委会

第五条  校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积极发挥教学系部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负责组织全校党员和教职工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不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

(八)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其积极作用。

(九)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委会研究决议本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基本规则

1.校党委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在中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委员会和中共陕西省委高等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等工作。在学校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会是学校领导和决策机构。

2.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议事主要通过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于每周一上午班子碰头会后召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党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党委会出席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3.党委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集体的意志,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党组等上级单位党组织决策部署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2.讨论和决定向上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讨论和决定中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三重一大”事项);

4.讨论和决定中心内部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薪酬分配、业绩考核等事项;

5.讨论和决定中心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讨论和决定中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宣传文化、群团、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7.讨论和决定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制定中心重要管理制度和文件;

9.研究部署、协调推进中心全局性或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

10.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校长的职责及校长办公会

第七条  校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的行使下列职责:

(一)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负责组织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基本规则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学校领导、校长助理(级)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会议的学校领导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贯彻落实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教育厅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领导指示等的意见措施,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工作安排,党委安排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纪检监察及纪委会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一)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校纪委与校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校纪委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校内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校内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向上级纪委和校党委及时报告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校纪委会处理本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纪委会及其基本议事规则

(一)纪委会由纪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纪委委员,纪委办公室主任。

(二)纪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集。

第五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对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校纪委会共同遵守如下议事规则:

(一)基本规则

1.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2.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3.会议发言要求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说空话套话,不发表重复意见。

4.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复议。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在会议上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有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5.会议讨论的干部任免和其他涉密问题,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二)议题和会议准备

1.会议议题由会议正式成员提出,经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一般按事先确定议题进行,不搞临时动议。

2.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会议准备。除会上通报事项外,要求提供全面准确、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和作用,可行性论证结论,解决问题的方案。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事项还要提供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调研报告。

3.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议题,会前牵头部门(单位)应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4.对确定的议题,一般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向会议作汇报发言。

5.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保密委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汇总、会议记录、起草纪要、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负责校纪委会的会务工作。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每次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两天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由责任部门(单位)交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按参会人员人数准备。

6.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送主持人审定签发后,在学校内网上发布并存档。

(三)程序和要求

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议题,在提交会议决策前,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深入调研:责成牵头部门(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形成方案草案提交会议讨论。

2.初步通过:分管校领导对方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等初步审核通过。

3.征求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单位)须再听取有关专家学者、中层干部等基层组织意见,继续完善方案。

4.会议决定:在反复听取意见、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再形成方案,最后由相应会议作出决议或决定。

可视议题复杂程度、紧急程度情况对以上步骤予以简化。

(四)落实和督办

1.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校领导和牵头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落实。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要及时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

2.落实会议决议和督办检查的主要方式是下发督办通知单。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类以督办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并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按期将办理结果返回。

第六章  党委书记、校长和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要建设一个党政紧密配合的领导班子,正确处理好党委和行政、集体和个人、书记和校长之间的关系。

(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上级党组织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全面工作,对上级单位和校党委负责。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领导下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对上级组织、校党委和教职工负责。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善于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三)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具有统揽驾驭全局的能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在学校重大问题上,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共同管理好学校。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形成合力,共同加强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服从党委的领导,执行党委的决议。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

(一)组织传达、学习和讨论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稳工作和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决定涉及学校党委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统战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原则和制度的制定;负责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中层后备干部的选拔与培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和民主党派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建、群团等方面日常事务处理。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校内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处理非党员领导干部的信访。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负责处理上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来文来函和接待事宜,签发学校党委文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签发党务、群团等干部任免文件,审批领导班子成员、党务和群团干部及工作人员出差、培训等。

第十五条  校长:

(一)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负责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等有关行政事项;负责研究制定重要教学、科研与学生管理等行政规章制度。

(三)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及全校性的行政工作事项,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处理。

(四)组织实施经校党委会审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基建项目和产业发展计划,研究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五)讨论决定具体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研室、实验室设置和建设;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研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订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组织讨论决定教师的聘用、延退、返聘和辞退等事宜。

(六)负责处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合作单位、学术团体、校友等来文来函和接待事宜,签发学校行政文件、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或报告。签发行政干部任免文件,审批行政干部及教职工出差、培训等。

(七)负责拟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关于行政工作的提案处理方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组织实施学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重大合作项目。

(九)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需事(会)前沟通的事项

(一)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形象设计和对外宣传。

(二)新增或修改涉及学校全局的规章制度,改变现行做法或办法。

(三)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教学系部和部门(单位)职责调整。

(四)接待上级和外单位工作来访,对外推荐各类专家、表彰、挂职、兼职等人选和集体。

(五)国内外合作办学,新专业设置及老专业调整,当年招生计划数。

(六)全校性会议及活动方案,参加校外活动及重要会议人选,班子成员出差和培训。

(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中层干部任免、调整、奖惩,后备干部人选,出国学习、考察、培训人选。

(八)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聘用与解聘教职工,部分或个别教职工奖惩。

(九)年度财务预算调整,大额资金使用及大额资产处置,新设或调整单项奖励,集体企业的经费情况。

(十)重大改革方案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党委书记和校长需事(会)前沟通。党委书记和校长形成共识的事项,需上会的由相应会议决定;如党委书记和校长无法达成共识,非紧急事项则暂缓实施,紧急事项则召开校党委会票决或请示上级领导决定。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委领导学校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分管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事项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党委中心组学习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五)学校干部实行层级管理,上级对下级,逐级管理,可越级调研;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可越级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带头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校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校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干部要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学校领导干部要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加强学习,提高领导水平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校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决定前,要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