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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8-01-29 17:05    发布者:    浏览量:6919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规范。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协调、监督、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审定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检查学校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管理、协调、审核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协调、推进、监督学校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部门(单位)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编制、更新本部门(单位)相关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四)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承担与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社会公开的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如学校名称、历史沿革、发展目标、校训校风、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等;

2.有关学校办学的基础数据,如教职工数量及构成情况、各类学生数量、办学基本条件等;

3.招生与就业工作的有关情况,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就业指导与服务的政策、就业信息等;

4.教育收费的情况,如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程序等;

5.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事项,如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方案及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工程审计结果及工程决算情况等;

6.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捐赠者有公开意愿为前提);

7.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受理电话;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校内公开的内容

1.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学校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

2.干部人事工作,如机构改革方案,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等;

3.财务管理事项,如教育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4.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教职工岗位聘任、工资调整、奖金福利发放、年度考核等;

5.学生管理,如学籍管理、各类奖助贷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各类评优评奖的情况等;

6.领导干部廉政事项,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执行情况等;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当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外传播媒体公开;

(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年/季/月度工作会、中层干部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开;

(三)通过文件、信息公告等形式公开;

(四)通过编印手册、制作展板等,发放、展示给公众的形式公开;

(五)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单位)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收取其他费用。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和工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后,学校监察部和工会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