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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18-11-23 16:52    发布者:    浏览量:8929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坚持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促进学校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执行力建设,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以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听取重要制度制定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教职工奖惩办法;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三)监督评议权。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提出奖惩建议。

(四)民主选举权。依法选举参与集体协商的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其他需经教代会选举和更换的人员。

(五)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赋予教代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应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良好的群众基础、丰富的培训教学、行政后勤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较高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分工会为选区、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总数原则上按职工人数10%-15%的比例确定。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和职工。教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应适当向培训教学一线倾斜,教研人员代表应占60%以上,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先进模范人物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在届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更换职工代表,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补选,并报学校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备案、在下一次职代会上予以确认。

(一)退休、调离学校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工作岗位变动,选举单位认为已失去相应代表性,应予更换。

(三)不能履行教职工代表义务,应予更换。

(四)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其代表资格撤销。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讨论学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其它民主管理活动;

(四)评议、监督学校中层以上干部;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巡视、调研、考察、培训、学习等活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关心学校发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并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届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一般占代表总数10—20%。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学校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在预备会上通过。

(三)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会议执行主席在主席团会议上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召开教代会;

(二)审议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提出大会决议;

(三)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应当围绕增强学校活力、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发展,针对教学、管理和分配制度、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团(组)以分工会为单位划分,推选产生团(组)长、副团(组)长。各代表团(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各代表团(组)会议。教职工代表团(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按时参加学校教代会;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审议教代会议题;

(三)征集教职工意见、建议,提出议题、议案;

(四)传达教代会精神,组织检查、监督学校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参加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安全保障、民主监督、提案工作三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每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组)同意,在教代会上表决通过。

(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必要时中心教代会可对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

(三)参加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会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五)参加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酌情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离退休职工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施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属于教代会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由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负责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可以根据联席会议内容,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参加。

第二十二条  实施提案征集与处理制度,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培训教学、内部管理、后勤保障、队伍建设、精神文明、教职工权益等内容做好提案的征集与处理工作。建立优秀提案评选和优秀提案办理部门的表彰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实施教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教代会闭会期间,围绕教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等情况,组织部分教职工代表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询问等方式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可每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实施教职工代表培训制度,由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负责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五条  实施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负责对教代会文件资料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教代会进行政治领导、思想指引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有关部门将教代会提案和决议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做好学校教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管理工作;

(四)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整理工作,并将征集的提案交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六)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提案的处理情况;

(七)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学校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建工作部(工会、监察部)负责解释。